媒体质疑并作报道菇木真很少给其经销商出具发票,该公司解释,“2011年公司清溪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每月申领的发票额为40份万位发票,因受申领发票所限导致有2,039.12万元未能开具发票,占公司2011年总收入的9.82%,余下的2735.59万元未开具发票主要因为该部分销售的客户为个体户,并以终端销售为主要经营模式,因此该部分客户不需要公司开具发票。同时2012年8月、9月韶关子公司在变更名称期间,税控系统更改导致875.83万元销售收入未能开具发票,占公司2012年1-9月销售收入的5.54%;同时部分零星客户及个人的销售收入未能开具发票,余下的2440.97万元未开具发票主要因为该部分销售的客户为个体户,并以终端销售为主要经营模式,因此该部分客户不需要公司开具发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蔬菜种植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公司的销售所得来源于食用菌蔬菜的种植销售,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按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及所得税,因此部分未开发票的销售收入未对税收造成影响;财政部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中明确提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其中公司的产品金针菇、真姬菇及白玉菇均属于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范围,由于产品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是否取得发票,对经销商没有扣抵流通环节税款上的影响。公司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公司的全部销售收入,并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当月开据发票的销售收入与未开据发票的销售收入,相应的税费已及时足额缴纳;公司的产品在流通环节属免税范围,因此公司未开具发票部分未给第三方造成实质上的影响。”该公司做出如此上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