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集中建设10亩以上的智能设施、食用菌工厂化生产设施分别给予每亩一次性奖励1万元。
2.以上年销售收入为基数,对生产性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在市内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且实行种子种苗统供的,对农业企业(合作社)购买的种子(种苗)实行10%-20%的补助。
4.对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合作社)新建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面积200亩以上、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并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5.企业(合作社)购买彭州市食用菌菌渣为原料生产的有机肥并用于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的,按照50元/吨的标准给予有机肥购买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