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内容:
(一)持证生产情况。菌种检验、生产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菌种场生产管理、销售、服务制度必须上墙明示。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予以取缔;对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菌种场,责令停产整改。
(二)菌种生产场区环境等情况。对照菌种生产工艺流程,检查场区功能布局是否合理。场地周边300 米之内无规模养殖场、垃圾场和粪便堆积场,无污水、废气、废渣、烟尘和粉尘污染源,50 米内无食用菌栽培场、集贸市场。
(三)菌种包装标签。销售的菌种是否做到标签规范,并附有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
(四)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生产经营档案是否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做到记录规范、可追溯,并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 年。检查各级菌种场的上级菌种来源,新引进品种的出菇试验及推广情况。
要求:
各县(市、区)农业局要抓紧组织做好菌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技术标准可对照《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NY/T528-2009、《食用菌菌种场建设规范》DB33/T929-2014 及相应品种的菌种质量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仍没有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菌种场,建议吊销其菌种生产许可证。
并且要求各市、县于8 月25 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和菌种场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