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购买的一盒冬虫夏草在保质期内发生霉变,经与商家交涉更换了一盒。但不久更换后的冬虫夏草再度霉变,沈女士认为商家经营中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判,变质冬虫夏草作退货处理,“赔三”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2013年10月,沈女士通过报纸广告了解到本市某生物科技公司正在进行冬虫夏草促销活动,便购买了一盒25克装的冬虫夏草,付款7475元。拿回家后,沈女士按照包装盒上“阴凉密闭、防潮防蛀”的要求,将冬虫夏草放置在冰箱冷藏室内。去年7月底,沈女士发现,这盒保质期为24个月的冬虫夏草竟然长出了霉斑。沈女士要求生物科技公司退货,但对方仅同意更换。无奈,沈女士只能拿着更换后的冬虫夏草到长宁区消保委投诉,坚持要求退货。在消保委调解时,生物科技公司表示,他们销售的冬虫夏草是新鲜的、没有经过任何防腐处理,同时,为保证最高营养含量,也没有经过烘干处理,因此仍然存在3%的水分,需要在零下10度的条件下保存。生物科技公司承认,产品说明没有明确写明贮藏条件,确实存在不妥,所以才同意为沈女士更换了等量、等规格的当年鲜草。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没有成功。
去年9月,沈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坚持要求退货。审理过程中,沈女士发现,更换后的冬虫夏草又发生了霉变,遂变更诉讼请求为“退一赔三”。沈女士认为,被告在报纸广告上称其所售的冬虫夏草干度达到95%以上,“一斤干冬虫夏草大约需要3斤以上鲜草”。但在消保委调解时则称所售冬虫夏草是“新鲜的”、“没有经过烘干处理”。两种表述前后矛盾,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生物科技公司解释说,“新鲜的”、“没有经过烘干处理”,是指该冬虫夏草系当年采集、经过晾晒处理的,而非未经任何脱水处理的“湿虫草”,因此,在消保委调解时的说法与广告宣传并不矛盾。生物科技公司认为,沈女士是因为保存不当才导致所购冬虫夏草发霉的,因此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沈女士与生物科技公司互相退货、退款,驳回沈女士其余诉讼请求。主审法官陈婷婷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对涉案虫草的含水量并不存在相互矛盾的陈述,被告对“鲜草”与“新鲜的”两词的含义做出了合理解释。因此,原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商品价款三倍的损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退货,陈婷婷解释说,根据一般常理,消费者在花费高价购买名贵滋补品时,通常会根据说明书进行贮藏和保存,故意违反或无视贮藏说明指示内容的可能性极小。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原告未按说明书要求贮藏产品从而导致霉变。据此,原告将未拆封的产品放置在冰箱内冷藏保存,并未违反说明书载明的贮藏要求。然而,此种情况下原告起初购买及嗣后更换的产品均出现霉变,表明涉案产品在依据其说明书指示进行贮藏的情况下并不足以维持其应有质量和性状,由此导致无法食用,使原告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