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今年6月在淘宝上购买了上海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3盒灵芝孢子粉,价值总计1140元。该商品的展示页面打出“具有提高免疫力、保肝解毒、延缓衰老及抑制肿瘤”等宣传语。但刘先生收到快递后仔细检查,发现商品包装盒上标注的许可证号是预包装食品,且执行标准“GB7096-2003”是食用菌卫生标准。刘先生认为,灵芝孢子粉是中药材,不是普通食品,不应该按照该标准销售,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140元,并赔偿10倍价款11400元。
被告公司不同意刘先生的请求,认为灵芝孢子粉虽然不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出售,但可以作为中草药出售,不应受生产许可证类型的限制。
长宁区法院经查明,去年6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在《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中称:“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同年9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73号),明确要求“不得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不得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应当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因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致调解不成。长宁区法院认为,涉案商品在生产时未获得保健品批准文号,产品适用食品标准,将含有破壁灵芝孢子粉的产品作为普通食品进行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告刘先生购买涉案商品后无法食用,合同目的得不到实现,故退款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故刘先生要求被告公司赔偿114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