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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起济南市食用农产品流出入市要验"证"了


    【发布日期】:2016-07-01  【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核心提示】:自8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届时食用农产品流出产地和进入市场都需有“证”才行。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决定自8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届时食用农产品流出产地和进入市场都需有“证”才行。
      依据《意见》,济南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为该市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为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向购买方出具符合条件的产地证明、检疫证明或者合格证明。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站)、村民委员会出具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收费的除外)。产地证明、合格证明一般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
      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购进时则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依据《意见》要求查验有关证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市场主体,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可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不能提供生猪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的,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未加施检疫标志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无相关证明材料的,禁止入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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