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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食用菌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06-05-18  【来源】:庆元县食用菌科研中心
    【核心提示】:广西食用菌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本协会名称为广西食用菌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

    广西食用菌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广西食用菌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GUANGXI EDIBLE FUNJGUS ASSOCIATION (GE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食用菌科研、教学、生产、管理、流通、销售、信息、中介等领域的事业单位、股份公司、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区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决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遵循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调整食用菌产业结构为重点,以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食用菌为核心,以优化食用菌区域布局为关键,依靠食用菌科技工作者、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研究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加工技术,促使科学技术向经济效益转变,全心全意为会员、菌种生产者、食用菌种植户、企事业单位服务,为解决“三农问题”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农业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南宁市七星路135号自治区农业厅农技中心大楼主楼第9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广西食用菌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等方面的建议。

    (二)协助行政职能部门制定菌种生产法规、食用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的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菌种管理。

    (三)组织海内外食用菌技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组织食用菌学术交流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全面发展。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贸合作和多层次的技术培训,普及食用菌知识,传播食用菌技术和科学生产方式方法,提高菌种生产者、食用菌种植户的素质,以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五)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广西食用菌技术攻关和技术推广活动,加快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食用菌新产品和品牌的开发,提高广西食用菌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六)协调广西范围内菌种生产者、食用菌加工、储备、运销等企业与食用菌种植户之间的关系,理顺产销关系。

    (七)培育食用菌市场,协调本行业产、供、销的关系,促进科、工、贸的联营、联销,促进行业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联合,加强行业、部门、地区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八)发展食用菌信息产业,广泛收集本行业国内外科学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资料,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指导种植者的生产决策。

    (九)开展全行业基础情况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关注国内外食用菌科研、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发展动向和趋势,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十)开展食用菌品种资源、菇木资源的调查,加强对野生品种资源和栽培材料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一)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生产销售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科技工作者和推广工作者。

    (十二)编辑、出版有关书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食用菌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介绍、推荐新会员;

    (七)协助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农业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论文、先进经验和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生产者;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农业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农业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社会赞助;

    (三)政府、业务主管单位、会员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经营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换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农业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农业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农业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农业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农业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X年X月X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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