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杨某网购的虫草月饼不含价格高昂的冬虫夏草,反而是与前者价格相差颇大的蛹虫草,济南平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店铺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要支付杨某赔偿金15000余元,A店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调解结案。
2021年中秋佳节临近,杨某在购物平台的一家专卖店中购买了一批价值288元的藤椒牛肉奶黄流心五仁虫草黑松露月饼礼盒。与客服沟通期间,杨某多次向客服求证,月饼是否添加冬虫夏草,客服明确回复添加了,使其产生误解。
而后,杨某发现,该月饼包装配料表及温馨提示均明显标注为蛹虫草。冬虫夏草是天然的,在自然环境中生长周期为2-3年,蛹虫草是人工合成的,一般2个月内就可以生产一批。蛹虫草和冬虫夏草外形、名称相似,价值却相差百倍,商家更应该在销售中清楚明确全面告知消费者所称虫草为蛹虫草。然而,该店铺明知道产品添加的是蛹虫草,却故意误导为虫草,使消费者陷入重大的误解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杨某认为该店铺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故起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请求三倍赔偿。
济南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通过淘宝平台在A店铺购买了价值5000余元的月饼礼盒,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准确。
根据规定,A店铺的客服人员在杨某多次求证案涉产品是否确实添加了冬虫夏草时,客服人员明确回复添加的有,无论客服人员是失误还是故意,其在明知添加物为蛹虫草时没有否认消费者的询问亦未明确答复添加物是蛹虫草,而是明确肯定了消费者的询问,此种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从而让消费者误认为案涉产品确实添加了冬虫夏草成份,且A店铺未举证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应按商品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据此,对杨某要求A店铺支付15000余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A店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