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将一名食用野生毒蘑菇的患者诊断为“食物中毒”,但某医院却以肠炎、胃炎等病情对其进行治疗,最终造成患者死亡。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令被告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约26万元。
案件回放
法院查明,李某于2007年10月7日晚饭时,因食用野生蘑菇,出现中毒症状。次日凌晨5时许,家属陪同李某到医院就诊。医生初步诊断为食物中毒。经输液、抗炎、抑酸等治疗,李某离院回家。此后两天,李某又到该医院就诊,医生分别以肠炎、胃炎、腹痛待查等进行治疗。数日后,李某出现胸闷、憋气等症状,被收住在重症病房,次日死亡。
原告:医院玩忽职守 被告:治疗符合规范
李某的妻子和女儿认为,医院对于李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她们表示,李某就诊时,明确告知当班医生,是食用野生蘑菇发生腹泻,医生初步诊断为食物中毒。但事后,她们母女才得知,医院后来只对李某采取了消炎、抑酸、控制呕吐和腹泻等措施。实际是让患者自己吸收毒素,并造成病情好转的假象,而不是按照常识和诊疗常规采取必要的排毒措施,并做相应的生化检查。李某因多名医生玩忽职守,未能按常规施治,因中毒造成多脏器衰竭死亡。事后,做了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分析意见明确表述“在患者反复就诊过程中,医院未进行相关生化检查,对中毒诊断欠明确,没能对中毒进行针对性检查及治疗”。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此,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80万元。
而医院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李某因食用野生蘑菇中毒。其既往有多次食用自己采集的蘑菇的历史。入院后,被告给予其各项检查,并认为整个治疗过程符合规范。经天津市医学会鉴定,该情形属于医疗事故。虽然被告对于这个结论不是很满意,但予以认可。不过,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当具有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李某因误食毒蘑菇中毒在被告处就诊,经被告诊断为“食物中毒”,但未能及时正确治疗,导致未能得到及时医治,发生患者死亡的一级医疗事故。在医治过程中,因被告存在重大过失,李某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过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此,被告应当就发生医疗事故的过失程度对原告进行赔偿。赔偿金应当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因治疗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50%。(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