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北京国泰福菌业有限公司
地址:房山区良乡镇安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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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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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中国食用菌协会“关于推进食用菌产业化发展示范县(区)建设通知”【中食菌协(2011)12号】,共同建设中国食用菌协会(房山)基地,提升食用菌产业化水平、协议双方平等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项目乙方食用菌产品展览宣传,乙方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食用菌协会(房山)基地产品进驻标准。
二、 甲方将大展厅中 号展位面积30平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1、 租赁期限: 壹 年,自2011年8月8日 至2012年8月8日。
2、 租金每年叁万元(企业入驻第一年享有免三个月租金优惠,至租期期满后由财务部统一结算,返还企业三个月租金)
3、 租金交纳采用上交,第一次租金在协议签订之日交纳,后期在每一起始年前 日交纳。每迟交一日按千分之三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至实际交付日。逾期 日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接到甲方终止协议通知 日内将自己的展品清场。过期视为乙方放弃展品的所有权。
三、 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保证金贰万元。
四、 甲方派遣解说员或促销员对入驻企业的展品进行讲解及推广销售,对该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宣传。乙方也可以自行提供人员,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按时足额收取保证金租金的权利。
2、有权监督乙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有对乙方派驻人员向乙方提出更换的权利。
4、有向乙方提供展位的义务并承担展位产品安全的义务。
5、有保证展厅内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水、电及空调设备正常运转的义务。
6、有保管好派驻人员相关资料并不外泄的义务,并对派驻人员进行考勤考核的义务。
7、有为入驻企业产品进行市场推广的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自主使用展位的权利。
2、有参与甲方组织的宣传推广活动的权利。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展位转租、转借第三人使用,不得改变原建筑原貌并在展厅内部公共区域悬挂或张贴广告、标志或涂写文字或图案。
4、有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租金的义务。
5、有向甲方提供派驻人员相关档案组织关系等资料的义务,并在接到甲方要求更换派驻人员通知后30日内更换派驻人员。
6、为确保甲方履行推广义务,乙方有向甲方提供足够数量产品的义务,且供货价格不高于行业内同产品销售代理商(具体供货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违约责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方违约,至使协议不能履行向守约方将缴纳合作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十一、乙方派驻人员的作息时间以展馆开闭时间一致。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项另行约定,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仓储、物流、技术培训等服务,根据乙方所需服务事项采用书面方式补充,与本协议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