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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全文


    【发布日期】:2012-03-03  【来源】:农业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大政府投入和调控力度,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创新体制机制,确保规划实施,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发展、加强产销衔接,保障市场供应、抑制市场波动。

      第一节 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建立健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评价体系,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与使用、常年菜地保有量、重要蔬菜产品自给率、调节稳定蔬菜价格的政策措施、蔬菜产品质量合格率等重要指标进行量化,加强蔬菜生产、流通、质量安全体系等各环节的综合考核。制定落实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具体工作方案,出台有力的政策措施,增加财政性资金投入、加强信息服务、强化市场监管,促进生产发展、调节生产流通、稳定市场价格。

      第二节 完善扶持政策

      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改善蔬菜产业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将蔬菜生产基地和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

      ——鼓励地方政府对公益性较强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给予补贴和政策扶持,适时回收部分市场产权和经营权,由政府主导建设管理部分重要菜市场,掌握调控菜价的主动权。支持在居民区建立蔬菜直销点。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在蔬菜生产上尽快建立自然风险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主产区的覆盖面,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全覆盖。

      ——落实支持性价格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蔬菜冷链设施的冷库用电实行工业用电价格。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

      第三节 健全信息监测发布预警制度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尽快建立覆盖主产区和主要批发市场的蔬菜产销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收集和发布主要蔬菜生产、供求、价格等信息。农业、商务、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要共同建立信息沟通和发布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舆论引导,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蔬菜种植户、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稳定市场预期。加大对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的新闻媒体、经营者或个人的监督查处力度,防止不实信息误导市场。加强蔬菜统计工作,完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改进统计方法,统一统计口径,提供更加全面可靠的统计数据。

      第四节 建立蔬菜供给应急保障机制

      大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蔬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个别品种、局部地区蔬菜供过于求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批发市场等产地收购,异地远销,保护农民利益;供不应求时,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调运、促进增加生产,平抑市场价格。坚持贮菜于库、贮菜于棚、贮菜于地相结合,既要重视白菜、萝卜等大宗蔬菜的储备,又要重视发展设施蔬菜、速生菜,增强应急供应能力。支持海南等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建立省际蔬菜应急协调机制,协同应对极端灾害性天气等。依托蔬菜运输、贮藏保鲜、流通等骨干企业,逐步建立并完善蔬菜应急调运体系。完善蔬菜应急投放制度,规范应急投放程序,确保投放渠道畅通。

      第五节 严格蔬菜市场监管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规定》,加强对蔬菜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重大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和超市收费行为。研究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摊位费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对没有纳入定价目录的摊位费,要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和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降低摊位费标准。

      第六节 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确定发展重点,加大本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规划实施。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编制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全国蔬菜产业重点县编制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办发[2010]1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农业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确保规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

      按行政区划重点县布局

      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各地区主要时节调出品种等因素,将全国蔬菜产区划分为华南区、长江区、西南区、西北区、东北区和黄淮海与环渤海区六大区,重点建设580个蔬菜产业重点县(市、区),提高全国蔬菜均衡供应能力。其中,华南区、长江区是保障元旦、春节期间全国蔬菜供应的重点区域;西南区、西北区、东北区是保障夏季和中秋、国庆期间全国蔬菜供应的重点区域;黄淮海与环渤海区是均衡全国全年蔬菜供应的重点区域。

      1、华南区。该区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海南4省(区)共74个重点县(市、区)。本区域冬春季节气候温暖,有“天然温室”之称,适宜喜温果菜露地生产。外销品种主要是豆类、瓜类、茄果类,外销时间主要是12月—翌年3月,主要销往“三北”、长江流域及港澳地区。

      2、长江区。该区包括四川、重庆、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浙江、上海9省(市)共188个重点县(市、区)。本区域冬春季节气候温和,适宜喜凉蔬菜露地栽培。外销品种主要是甘蓝类、白菜类、根茎类,外销时间主要集中在11月—翌年4月,主要销往“三北”、珠江三角洲和港澳地区。

      3、西南区。该区包括云南、贵州2省共47个重点县(市、区)。云南北部、贵州北部地区适宜蔬菜生产的多为海拔高度800~2200米的高原、平坝和丘陵山区,夏季凉爽。外销品种主要是根菜类、绿叶菜类、白菜类、茄果类,外销时间主要集中在7-9月,主要销往华南、长江下游、华北地区。另外,云南南部、贵州西南部等地区冬春气候温暖,适宜发展豆类、茄果类、瓜类蔬菜生产。

      4、西北区。该区包括宁夏、甘肃、山西、陕西、新疆、青海、西藏等7省(区)共57个重点县(市、区)。本区域适宜蔬菜生产的多为海拔800米以上的高原、平坝和丘陵山区,夏季凉爽,适宜露地种植甘蓝类、绿叶菜类、根菜类、茄果类、豆类、瓜类等多种品种,外销时间主要集中在7—9月,主要销往华北、长江下游、华南及港澳地区。其中,西藏、青海2省主要用于保障本地供应,满足外来游客消费需要。

      5、东北区。该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3省(区)29个重点县(市、区)。本区域纬度较高,夏季凉爽,适宜露地蔬菜种植。外销品种主要是茄果类、瓜类、豆类等,外销时间主要集中在6—10月,主要销往京津、长江中下游地区。

      6、黄淮海与环渤海区。该区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北京、天津、辽宁等6省(市)共185个重点县(市、区)。本区域冬春光热资源相对丰富,交通便利,适宜发展设施蔬菜生产,夏秋季可种植露地蔬菜。外销品种丰富,产品销往全国各地。

      [1] 国家统计局根据数据质量抽查,对蔬菜播种面积和产量进行重新测算。2010年全国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分别为2.85亿亩、6.51亿吨。国家统计局反映,这些数据是逐级上报的全面统计,由于无法做到逐户调查,一般只能通过基层估计上报,大多倾向于多报,现有统计产量可能有18%左右虚报。因此,国家统计局将目前蔬菜播种面积和产量分别修订为2.3亿亩、5亿吨。

      [2] 江苏中南部包括: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泰州、镇江;安徽南部包括:芜湖、安庆、巢湖、宣城;河北北部包括:张家口、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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