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要求不随意采摘、出售、购买不熟悉或过于老熟和已霉烂的野生菌,不要混合食用野生菌,食用野生菌时必须熟透且不饮酒。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婚丧宴请、大型会议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菌。
发挥乡镇食品安全领导机构和村、社区的作用,严格按照制度,禁止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加工食用野生菌,餐饮经营企业严把野生菌采购关,严格加工,并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泻、烦躁不安、幻觉、视物不清等症状,应及时到附近医院就诊。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已到各餐饮、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开展预防野生菌中毒等食品安全宣传。